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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0章 农业合作社(第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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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你的担心我明白。”

博尔曼沉稳地回应,

“但主席看得很远。

地留在私人手里,今天可以是‘面包’,明天就可能重新变成锁链!

我们见过太多富农兼并贫农田地的事了。

主席说,这是为了杜绝新的剥削,是为了保障所有劳动农民的根本利益,不是为了把农民手里的地抢走。”

一位年轻些、充满理想主义激情的委员接口道:

“我完全支持主席的决定!

土地私有是万恶之源!

我们必须从根本上铲除它。

合作社是通向社会主义农业的必由之路,早搞比晚搞强!”

“光有热情不够,同志。”

负责政策研究的副主任推了推眼镜,更加务实,

“关键是怎么搞?

‘土地国有’这四个字怎么写进法律?

‘集体使用’的权责怎么界定?

收获的粮食,交了国家的,留了集体的,剩下按劳分配,这个‘劳’怎么计算?

是看出工天数,还是看干活的质量和强度?这些细则不搞清楚,下面执行起来要么无所适从,要么就会搞歪,好心办坏事。”

博尔曼点点头:

“这正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内核。

法律条文的事情,我们会同司法部门的同志一起研究起草,必须清淅、严密,堵死任何漏洞。

当务之急,是拿出一个合作社建设的示范章程草案。”

博尔曼引导着讨论:

“首先,关于土地。

在章程里要明确,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德意志人民共和国,合作社拥有永久且排他的经营权。

国家保障这种经营权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。

但同时,社员退出合作社时,不能带走土地,土地由集体重新安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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