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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7章 论女命四(第5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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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星得用之女子不婚,若在社会服务,其智力当可与男子平等。

此不在环境之变,而在其禀赋如何耳。

译文:

官星得用的女子即使嫁愚夫,仍可兴家立业。

若有才能,自会择偶,不嫁愚夫。

未婚官星得用者若服务社会,智力可与男子平等。

此不取决于环境,而取决于个人禀赋。

注解:

1.

兴家立业:官星为夫星与事业星的双重属性。

2.

择偶自主权:对传统婚姻观的突破。

3.

智力平等:强调命理与能力的关系,超越性别。

原文:

执此以衡古代之女命,理可以通。

以冲近代之女命,亦可以通。

即以之衡将来废除家庭社会,纯以个人为本位时代之女命,亦莫不可以通也。

译文:

以此理论衡量古代女命可通,解释近代女命可通,预断未来家庭制度废除、个人本位时代的女命亦通。

注解:

1.

衡古代:验证理论的历史适用性。

2.

冲近代:应对社会变革的理论调整。

3.

未来时代:命理理论的前瞻性思考。

原文:

次言子息,在男何以用克我者为子,女何以用生我者为子也。

论官杀,男女可以相同。

论子息,男女又何以不能相同也。

此因男女在社会上之地位及奋斗之机会,有相等之可能,在生理上之组织,则无相等之可能也。

译文:

次论子女:男命以克我者为官杀(子女),女命以生我者为食伤(子女)。

官杀论断男女可同,子息论断男女有别。

此因男女社会地位机会可能平等,生理结构则无法平等。

注解:

1.

克我者为子:男命子女消耗资源形成压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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