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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论三十二则一(第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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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命”

各自对应的范畴。

3.

为不为:前一个“为”

是动词,指“做、行动”

,后一个“为”

与“不”

结合,表“不做、不行动”

,整体强调人的主观选择对行为的影响。

原文:

有其才不遇其时,虽才不用。

译文:

(一个人)即使拥有才能,却没遇到合适的时代,就算有才能也无法施展。

注解:

1.

虽:连词,此处表让步关系,可译为“即使、就算”

,强调“不遇其时”

对“才”

的制约作用。

2.

不用:指才能不被任用、无法施展,并非“没有才能”

,准确体现“才”

与“时”

的辩证关系——仅有才能而无机遇,才能也难以发挥作用。

原文:

苟遇其时,何难之有。

译文:

如果能遇到合适的时代(机遇),又有什么困难呢?

注解:

1.

苟:连词,表假设关系,可译为“如果、假如”

,与前文“不遇其时”

形成对比,突出“时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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