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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论三十二则一(第2页)
“命”
各自对应的范畴。
3.
为不为:前一个“为”
是动词,指“做、行动”
,后一个“为”
与“不”
结合,表“不做、不行动”
,整体强调人的主观选择对行为的影响。
原文:
有其才不遇其时,虽才不用。
译文:
(一个人)即使拥有才能,却没遇到合适的时代,就算有才能也无法施展。
注解:
1.
虽:连词,此处表让步关系,可译为“即使、就算”
,强调“不遇其时”
对“才”
的制约作用。
2.
不用:指才能不被任用、无法施展,并非“没有才能”
,准确体现“才”
与“时”
的辩证关系——仅有才能而无机遇,才能也难以发挥作用。
原文:
苟遇其时,何难之有。
译文:
如果能遇到合适的时代(机遇),又有什么困难呢?
注解:
1.
苟:连词,表假设关系,可译为“如果、假如”
,与前文“不遇其时”
形成对比,突出“时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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