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3章 刘兵打假(第2页)
于是一次性购买了50只,计款1600元。
刘兵以该产品是假冒产品为由要求商厦退货并赔偿。
商厦却十分肯定:“该产品不存在假冒。”
12月8日,刘兵的律师刘辉与“555”
牌商标所有人上海轻工国际(集团)有限公司联系。
该公司看了邮寄的样品照片,确认不是上海产品,而是假冒产品。
该公司还告知,只有上海两家厂家生产“555”
牌不锈钢器皿系列产品,其他厂家生产的所谓“555”
牌不锈钢器皿都属于假冒伪劣产品。
刘兵获得有关证据材料后,再次找商家协商处理,但商家拒绝退货赔款。
刘兵毅然将此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在法庭调查取证过程中,金沙商厦的领导对此开始引起重视。
商厦领导召集全体职工开大会,声明竭力支持“刘兵打假”
,并针对商场进货人员、质监人员文化水平低、业务素质差、责任心不强等问题进行了整顿,调整了一批职工的岗位。
他们决心严把商品进货关,不再让假冒产品进入商厦。
由于金沙商厦领导重视,认识提高,在法庭调解时,商厦代表主动认错认罚。
不到1个小时,双方便达成了调解协议。
第二宗是购买错标产地的理光Rz-900d照相机事件——
1997年4月5日,经非凡牵线,刘兵与长沙市吉盛百货大楼照相机产地标注纠纷,通过双方协商,得以和解。
“吉盛”
准予刘兵退货,发给刘兵商品标注建议奖500元,补助刘兵有关开支500元,并聘请刘兵为商场监督员。
2月19日、20日,刘兵发现“吉盛”
的理光Rz-900d照相机标注产地为“日本”
,觉得机会来了,他明知,该照相机产地应该是“台湾”
。
于是,他分两次买了2台理光Rz-900d照相机,商家出具的发票上亦写有“日本”
二字。
刘兵认为此照相机产地标注“日本”
是误导消费者,有欺诈行为。
他向日本理光公司驻港办事处查询,证实此照相机产地应标注“台湾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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