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2章 利益集团的狡辩 无力的反抗
审判长抬起笔,准备宣布下一环节。
就在这时,被告方主辩律师忽然开口:“我们申请对最后一位证人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。”
林远的手指在笔记本边缘顿了一下,没有抬头。
他早已预料到这一招。
上一次开庭后,监察委的工作人员曾提醒他,对方可能会从证人资格入手做文章。
他合上案卷夹,缓缓抽出一份文件,封面上印着市司法鉴定中心的公章,编号清晰可辨。
“审判长,”
林远起身,声音平稳,“该证人已于开庭前三日完成民事行为能力评估,结论为具备完全作证能力,报告编号jc-2023-0897,已随补充材料提交法庭。”
他将副本递交给书记员,同时打开投影设备,“我们还保留了访谈录像节选,可以当庭播放。”
审判长接过材料翻阅片刻,又看了看时间戳和签字页,点头道:“报告程序合规,内容完整。
驳回申请。”
被告方律师坐在原位,脸色微沉,但没有再争辩。
短暂沉默后,对方调整坐姿,换了一种语气:“原告方今日出示的所谓‘证据链’,表面上环环相扣,实则建立在情绪煽动与选择性披露之上。
这位退休科员的笔记本,五年前无人问津,为何偏偏在今日成为关键?是不是有人刻意引导,制造一场针对特定机构的舆论审判?”
林远没有立即回应。
他翻开自己的笔记,在一页标记过的法条旁轻轻划了道线。
“首先,”
他说,“本案所有证人均由监察委独立调查询问,全程录音录像,隔离管理,不存在串通可能。
其次,关于所谓的‘舆论审判’——我们从未向媒体主动泄露案情,所有信息均通过正规渠道备案公开。
反而是被告方,在庭审前多次接受专访,强调‘程序合法’‘历史背景特殊’,试图影响公众判断。”
他停顿一秒,目光扫过对面:“如果真怕舆论,为什么不从一开始就依法办事?”
旁听席传来低低的议论声。
被告方律师皱眉,迅速接话:“那录音呢?张维平提供的通话记录,是否经过剪辑?是否侵犯他人隐私?根据《律师执业规范》,私自录制工作对话属于违规行为!”
林远早有准备。
他调出屏幕上的法律条文,逐字念道:“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以合法手段取得、未侵害他人重大权益的视听资料,可作为证据使用。
张维平作为项目协调员,其职责包括留存会议备忘与流程记录。
他所保存的录音发生于办公室公共区域,内容涉及审批指令下达,属职务行为衍生资料,并非窃听或偷录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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